北京二手房网签量再探底******
北京二手住宅的网签量在新年首月再次迎来探底。机构方面流出的数据显示,1月北京二手房成交量仅为8308套,比去年同期的11875套低了30%,与2021年同期的17513套相比,跌幅更是超过50%。春节过节早、12月大面积“阳康”拖延了成交周期,都是造成新年首月二手房成交量进一步下探的原因,但买卖双方对于松绑政策的预期以及市场本身修复不到位,才是更重要的因素。需要注意的是,算上1月,北京的二手住宅网签量已经连续两个月在8000+的成交区间,如果持续,价格下行将成为必然。
网签量连续两个月8000+
大年初十,三年来首次放一个悠长假期的郝杰回到了位于安定门的店里。在过去,春节连市是很多经纪人和新盘案场的常态,在这个春节,出于“归家”的期待叠加市场活跃度偏低,不少北京的中介门店选择了歇业放假。
“经历三年疫情,今年返乡的人要更多,我们门店仅留了两个北京孩子值班,而且还是一人一天。”郝杰透露,春节前看房的客户就不多了,春节期间仅带看了3组客户,基本也都是走个流程,并没有意向客户。
大面积“阳康”后的1月,市场并没有迎来期待中的反弹。来自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1月北京二手住宅网签8308套,同比2022年1月的11875套下降超过30%,这也是北京本轮二手住宅连续两个月网签量低至8000+区间。
尽管环比降幅不大,仅为5.3%,但2022年12月本身基数较低,仅为8773套,比2022年11月的10750套也有两位数的降幅。自2022年5月,北京二手住宅网签量跌破万套,来到月度成交8000+区间后,市场逐步反弹,9月达到14329套,然后开启降温态势。
8000+的月度成交量意味着什么?
在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看来,考虑到网签数据的滞后性,8308套并不能完全体现当前的市场状况。春节过节早、12月大面积“阳康”拖延了成交周期,都是造成新年首月二手房成交量进一步下探的原因。“市场没有那么差,也没有那么火热,真实情况大概一周3000套,回归到2022年的正常水平。”张大伟表示。
北京链家研究院分析师冷会指出,网签量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春节假期从业人员休假,网签业务部分暂停;二是网签数据相对滞后,无法及时反映实际市场情况。从主要经纪机构成交情况看,1月上半月二手住房市场恢复态势显著,下半月受春节假期影响成交节奏放缓,1月整体交易规模与2022年春节月份(2022年2月)基本持平。
3、4月或恢复
二手房网签量何时恢复?在包括上述专家在内的多位业内人士看来,北京二手房网签量的恢复要等到3、4月才会有所体现,按照往年惯例,3、4月是教育资源优质区域的成交高峰期,上学等置业需求会集中释放。
但更多的从业者担忧,伴随着上学等需求集中释放后,目前本就修复不到位的二手房市场将出现较大的需求空窗期。
“现在买卖双方的认知差距特别大,买方希望使劲儿压价,卖方觉得政策松绑预期明显。”包括郝杰在内的多位一线经纪人直言,当下即便是比较优质的二手房,也都会出现“共识难以达成”的局面。
“‘其他城市都在调整政策,北京是不是也会变呢?’这种几乎是小业主们的共同心态,所以卖得不多、不真卖,挂出来试试水,价格还标得有些随心所欲。” 而买方也多持观望情绪,成交周期因此被不断拉长。
网签量与价格走势成正比
另一方面,看似筑底的价格,也有着统计因素作用结果。北京商报记者从经纪机构提供的数据发现,近期北京中心城区成交占比显著提升,进而导致全市成交均价结构性上涨。“所以北京并不是真的二手房还在涨,只是网签结构拉动了成交均价。”多位业内人士直言,一旦上学等核心城区需求在4月完成释放后,如果网签量持续保持下探,价格下行也将成为必然。
近日,多城密集下调首套房贷利率,根据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春节后,包括郑州、天津、厦门、福州、珠海、长春、沈阳等城市相继下调了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新一轮的下调房贷利率潮流正在上演。截至目前,已经有30城下调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其中最低降至3.7%。
从城市分布来看,春节之前下调房贷利率的多以三四线城市为主,而近几日下调房贷利率的城市以二线城市为主力,其中不乏省会城市和重点二线城市。
至于北京,此前谈论最多的就是对于认房不认贷的调整,以及首套和二套房贷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的调整。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上述政策落实,将释放一部分置业需求,但北京等一线城市牵一发而动全身,政策调整会慎之又慎,放开的“尺度”也不会太大。认房不认贷议论多时,但并未见到相关信号传递出来;而房贷利率调整,按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北京目前并不符合标准。北京商报记者 王寅浩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